司考辅导用书“三大本” 行政法的13个硬伤 |
作者:法网 文章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9-3-25 11:59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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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第586页左版倒数第5行将行政拘留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是错误的,行政拘留是一种实体结论的行政处罚,而且是一种对公民最严厉的行政处罚,这已在《行政处罚法》第8条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10条得到明确规定!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目的的多重性(预防、控制违法行为,“两便”);过程的程序性、中间性;临时性、期限性、可解除性;针对权利的限制性;针对证据掌握的初步性;可诉性等特点。它区别于行政处罚的实体性、最终性、结论性、唯一性(所以一事不二罚)、针对权利的剥夺性、对证据掌握的充分确凿性等特点。这是两种不能混淆的概念。
十一、第605页右版的倒数第1行“更换和追加”当事人是抄自民诉法的,行政诉讼中不能贸然地用“更换和追加” 原、被告这种表述。《行诉法解释》第23条规定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;原告不同意变更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。”这里不存在由法院依职权不受约束的“更换和追加”当事人的问题。
十二、第637页左列第4行应为“被”执行人。此段阐述的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和条件的判断标准,法律根据是《行诉法解释》第92条“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,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,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。”
十三、第693页右版倒数第1行的“扣压”应为“扣押”。
以上是笔者在备课和辅导讲学中发现的司法部“三大本”中的错误,欢迎广大考生及学法网上的所有网友继续“举报”并展开研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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