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常识考点:行政处罚法篇 |
| 作者:SINA 文章来源:SINA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2-3-20 16:05: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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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考中,考试内容中总少不了法律的身影,或称作法律基础知识,或被称作法律常识,但不管被称作什么,由于法律所涵盖的内容繁多,对各位考生朋友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朋友们来说,复习起来难度较大,抓不住常考点,因而影响到考试成绩,阻挡了自己的考试之路,或者因拉不开差距,增加了后期面试的难度。在此,京佳教育李晓老师力求以最精炼的内容为各位考生朋友总结考点,为您的成功之路添砖加瓦!
1. 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
①处罚法定原则
②公正公开原则
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
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
2. 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
①警告;②罚款;③没收(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);④责令停产停业;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、执照;⑥行政拘留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(通报批评、劳动教养、驱逐出境)
3. 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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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设权 |
具体规定权 |
| 法律 |
前6种+其他 |
上位法有设定的,下位法不得再设定,但是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|
| 行政法规 |
前6种+其他- 限制人身自由 |
| 地方性法规 |
前6种-限制人身自由(行政拘留)-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|
| 部门规章 |
警告、一定数量罚款(国务院规定上限) |
| 地方规章 |
警告、一定数量罚款(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) |
注意:除上述规定外,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。
4.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
①责令改正:实施处罚时,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。
②一事不再罚: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,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。
③裁量情节
| 不予处罚 |
不满14周岁;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;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|
| 从轻减轻 |
14—18周岁;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;受他人胁迫的;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|
④追究时效
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,不再处罚。法律规定除外(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:6个月)。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连续违法行为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
5.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
| 简易程序 |
条件 |
①事实确凿、法律依据;②警告或罚款(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) |
| 程序 |
①表明身份;②说明理由;③听取陈述申辩;④作出书面决定(可1人) |
| 一般程序 |
条件 |
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|
| 程序 |
简易程序+①调查/检查(2人);②负责人决定(1个/集体) |
| 听证程序 |
条件 |
①责令停产停业;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;③较大数额罚款 |
| 程序 |
告知→3日申请→7日通知→公开进行(涉密除外)→案外人主持→质证→听证笔录 |
6.关于当场收缴罚款(定权与收缴权分立原则的例外)
| 简易程序下 |
20元以下罚款 |
|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(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) |
| 简易程序、一般程序下 |
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+ 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+ 当事人提出 |
注意: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,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。其次,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(水上的抵岸2日内),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。
【李老师温馨提示】行政处罚法中的高频考点为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。同时,需注意听证在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中的最大的区别在于:是否行政许可由听证会的结果决定,而行政处罚则不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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