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伤残、死亡的,以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论处(第248条)。
4.聚众斗殴造成重伤、死亡的,以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论处(第292条)。
5.非法组织卖血、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,以故意伤害罪论处(第333条第2款)。
6.在盗窃、诈骗、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、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(第269条)。
7.携带凶器抢夺的,以抢劫罪论处(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)(第267条第2款)。
对上述情况,从自然的眼光、生活的眼光来看,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,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。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,觉得学得很好,但是一做题就错。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、数罪并罚,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。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,所以一定要注意。
四、理论和实践(非法定的)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
1.妨害公务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、强奸、抢劫、非法拘禁、刑讯逼供、虐待被监管人、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,造成轻伤后果的,仍是一罪,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。
2.妨害公务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,造成重伤结果的,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
3.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伤的,属于第202条规定的(抗税)“情节严重”,以抗税罪一罪处罚。
4.根据司法解释,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,又毁坏大量财物的,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。
5.根据学理解释,组织卖淫又有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,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。
11—8(2008/二/8)关于罪数的说法,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?
A.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,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。因为担心被人发现,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。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,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
B.乙抢夺他人手机,并将该手机变卖,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应当数罪并罚
C.丙非法行医3年多,导致1人死亡、1人身体残疾。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,也是结果加重犯
D.丁在绑架过程中,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,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
——答案:B。 考点:罪数。甲将手枪藏在浴缸下,属于非法持有枪支。甲以盗窃的故意误得枪支,仍属于盗窃性质,盗窃(财物)罪不能包容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,故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。盗窃后对(纯财产性)“赃物”的占有、处分行为属于“事后不可罚行为”,因为它能被盗窃罪所包容。抢夺后对(纯财产性)“赃物”的处分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,所以B项错误。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,根据第335条,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据此是结果加重犯。根据第239条,绑架杀害人质的,是加重犯。
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下一页
|